(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会建设,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团市委和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决议和工作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素质良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本会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为一届,如需连任须经下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与会员进行联系;
(四)经会长会议审批发展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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