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会员在协会中的不同职务实行级差会费制度,其中副会长每届
10000
元,理事每届
6000
元,会员每届
2000
元。每届会费一次性缴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团市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团市委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团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市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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